信仰
1.三位一體的神
· 神是創造者及宇宙之主宰。其為獨一真神具有聖潔、公議、慈愛、良善、真實、無所不能、無所不在與永恒之屬性。聖父為三位一體神之第一位。(申6:4;加1:13;林後13:14)
· 耶穌基督為神子,為三位一體之第二位。道成肉身籍童女馬利亞所生,其流血而為人類預備救贖與贖罪之恩,其曾被釘死,埋葬,復活,升於高 天,在聖父之右為信眾代求。將再來接信徒,並將第二次降臨設立千禧年國度,並對不信者施行審判。(太1:1-2;約1:1-2,14;14:3;徒1:11;林前1:3-5,15:3-4;帖前4:16-18;來7:25;彼前2:24)
·聖靈為三位一體神之第三位。感動人知罪,及使其知道對主之需要,又使之重生以過基督徒之生活,為之施以靈浸以加入基督之身體,並加以永久印記,且內住信者中,充滿與加能使信者能以事奉神並能以深明聖經(約3:5; 16:8-11;林前6:19-20,12:13;弗1:13,5:18)
2.聖經
· 新舊二約聖經為神所默示,原卷全無錯誤,且為神旨及人類救恩之完全啟示,為人信仰與行為之最後及最高權威。(提後3:16-17;雅1:18;彼前1:23;彼後1:20-21;啓示錄22:18)
3.人元真性
· 始祖亞當為神照其形像與樣式所造,其受造目的為與神交通並榮耀神。亞當受撒但試探時故意違犯神誡,摘食禁果,導致原罪入世,且與神隔開。(創1:26-27;3:1-24; 羅5:12; 弗2:1-3.12)
· 由於亞當所犯之罪其後裔與生俱來,帶有罪根性,其命運為肉身與靈魂之死亡。(羅3:22-23; 啟20:14)
· 神藉聖子耶穌基督代替之犧牲為人類預備救恩。(弗1:7;來9:14)
· 人之救恩之達成是靠神恩亦因個人對救主耶穌基督之信(弗2:8)
· 神對信徒有其目的。當要榮耀神,藉著見證與生活叫人認識神,又與眾信徒互相交通。(林前10:31;約壹1:3)
· 信徒與神交通是藉禱告與讀經,此交通若因罪而受阻隔,必得藉個人之認罪與神之赦免得以恢復。(雅5:16;約壹1:9)
·信徒之盼望為耶穌基督再來。其再來乃在大災難與千禧年之先;且基督再來之時眾目可見,使信徒當其第二次再來時與祂同操王權,信徒且能與神永遠同在。(亞14:4-11;帖前4:16-17;啟1:7;3:10;19:11-16;20:1-6)
從聖經中看弟兄,姊妹在教會裏的角色
1. 平等: 男,女是平等的照著上帝的形象被造。(創1:26-27)
2. 恩賜: 在恩賜的分配上沒有性別的分別(林前12:11-13;加3:28)
3. 在教會和家庭不同的角色和責任
· 在教會裏,男、女均可事奉。 聖經裏指出有些職分是弟兄的責任,如牧師、執事。(提前3:1-3)
· 在家裏,作丈夫的應當愛妻子和捨己。而作妻子的應順服自己的丈夫。(弗5:22-23;西3:18-19)
4. 弟兄在教會職事上的角色
· 聖經告知我們,弟兄們應運用神給人的屬靈權柄。因此地方教會應鼓勵弟兄出來事奉作教會屬靈領導的崗位。(提前2:8,11-15;3:4-5;林前11:13)
· 領袖的角色應俱有捨己的愛, 僕人的心腸和照顧羊群的品格。(彼前5:1-4;來13:17)
· 弟兄基本的責任是在教會的敬拜和有關教導的聚會講解聖經真理和教義。(林前14:33-35;提前2:11-15;3:2;多1:9)
· 在某些情況下,姊妹是可以與弟兄一同事奉,但她們必須在弟兄的指引下進行。(徒18: 24-28)
5. 姊妹在教會中的事奉包括
· 在主日崇拜或有關聚會中如主日學,查經班等姊妹可以教導孩童和婦女有關聖經的真理和教義。(多2:4-5;箴31:26)
· 在弟兄負責的聚會中,姊妹不得講道或教授聖經。他們可幫忙別的事項如唱詩、見証分享、代禱等。(希13:17;林前14:40)
· 可講解聖經真理和教義給弟兄,但不得在地方教會的公開場合內。(使18:24-28)
離婚與再婚
1.婚姻
· 神對婚姻心意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 這二人長久聯合在一起的盟約關係。(創2:24,瑪2:14)
· 婚姻是一個永久盟約的關係一直到其中一方離世才結束。(可10:9;羅7:2-3;林前7:39)
· 神恨惡離婚 (瑪2:16)
· 上帝將性關係作為禮物,只在丈夫和妻子之間的婚姻範圍內享受(來13:4)。因此,婚外的任何性活動都是有罪的
· 信主的和不信的不要同負一軛(林後6:14)
2.離婚
· 聖經裏很清楚地記著不許離婚,除了在以下的兩個情況下:(創2:24;可10:9)
· 當一方犯了姦淫(太5:32,19:9)
· 未信主的一方離開信主的配偶(林前7:15)
· 在配偶虐待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受虐待的一方,可以建議分居,但和解是目標(何3:1-3; 瑪2:16)
3.再婚
· 若配偶已離世(羅7:2-3;林前7:39)
· 若某一方犯姦淫而導致離婚,則受害的配偶可再婚(太5:32,19:9)
· 若未信主的一方離開及與信主的配偶離婚,信主的可再婚(林前7:15)
4.屋崙華人自理浸信會在離婚與再婚的政策
· 本教會的長執和教牧會以聖經真理為依歸。教會會輔導雙方在盡可能的情況下進行和解使婚盟不致失效。
· 若某一方因犯姦淫而引致離婚時,受害的一方可再婚
· 若一對基督徒夫婦在離婚與再婚的事情上與本教會的政策有違背時則該肢體會受到教會的管教(太18:15-17)參閲本會憲章第六條會藉中第五項懲戒會友。
· 若某一肢體在為參加本會以前已離婚/再婚而希望成爲本會會友時,得經本會牧師和執事商討和審議批准才行。
· 已離婚肢體可在教會多個崗位上事奉,除領導的事工外:牧師,執事,值理會正、副主席